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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發表時間:2016/5/9 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哈爾濱工程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簡稱為“哈工程”,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設有研究生院的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現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學校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南通大街145號,郵編150001。

  第三條學校是本科第一批次錄取院校,招生類別包括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國防生、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并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學校成立以紀委書記為組長的招生監督領導小組,全面監督招生工作。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同時歡迎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數量及占全國生源總量比重、生源質量、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預留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生源的提檔比例事宜。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一條學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發布為準。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國防生、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及教育部有關文件和經教育部審核備案的專項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三條學校錄取時按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00%-105%提檔,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原則上不退檔;對于填報的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退回考生檔案。

  第十四條錄取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國防生錄取按《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除國防生錄取有性別要求外,其它專業錄取無性別限制。

  第十六條學校國防生專業、英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澳)、金融學(中澳)、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所有專業均不加試口語。

  第十七條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分配專業,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高考總分、數學、外語、語文、綜合的順序,優先分配成績高考生的專業。

  第十八條學校英語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2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測算值執行,下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澳)、金融學(中澳)、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英)、材料物理(中英)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條學校在江蘇省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要求是A和B+,必測科目等級要求4C,技術科目等級要求合格。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分配專業,同分情況下,按選測科目等級排序。

  第二十條學校在內蒙古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統一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符合者,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教育廳2016年核定的項目與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二十四條學校通過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招生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sb.hrbeu.edu.cn,咨詢電話:0451-82519740,傳真:0451-82533070。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聯系電話:0451-82519612。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哈爾濱工程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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