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農村學生招生比例,促進教育公平和區域平衡發展,中國人民大學2016年繼續實施“圓夢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應屆高中畢業生。具體辦法如下:
一、領導和實施機構
中國人民大學“圓夢計劃”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由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由招生就業處組織實施。
二、招生計劃
我校2016年“圓夢計劃”招生80人左右,將根據生源情況適度調整,寧缺毋濫。
三、報名條件
申請“圓夢計劃”的考生,要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
2、品德優良,勤奮好學,認同我校人才培養理念;
3、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
4、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應屆高中畢業;
5、通過所在省(區、市)高校專項考生資格初審;
6、平時成績排名為所在中學前5%。
四、報名
有意報名的考生,須登錄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系統提示提交以下報名材料:
1、2016年圓夢計劃報名表:網上報名時,按系統提示填寫個人信息,系統將自動生成申請表以便考生打印;
2、戶籍證明:戶籍卡或戶口本(首頁、戶主頁及本人所在頁)復印件;須能夠證明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且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
3、學籍證明:學籍卡或學生證復印件,有高中3年間各學期注冊蓋章;
4、中學推薦表:請下載打印《中學推薦表》(下載鏈接),由所在中學負責填寫評語和推薦意見;
5、個人申請:全面展示考生本人的申請理由、性格特點、愛好特長、學習能力、未來規劃等各方面情況。要求由考生本人手書,不超過1500字;
6、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如無法提供則需提交經中學蓋章的說明);
7、綜合素質評價表(如無法提供則需提交經中學蓋章的說明);
8、其他:高中階段獲獎證書復印件、發表作品等證明材料。
注:
①以上除第8項外,均為必須提供的材料,否則報名無效。除第2、5項外,其余報名材料均須所在中學加蓋中學公章。所有報名材料電子版應清晰可讀,并按系統提示以照片或掃描件形式上傳至相應位置。
②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同一中學出具的平時學習成績應當標準統一。報名材料內容應當屬實,凡發現弄虛作假的考生,我校將向所在中學通報,未入學的,取消其報名、考試、資格生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五、報名材料審核
我校將組織專家組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考生的平時成績、獲獎情況、學生工作、社會實踐、個人陳述、家庭情況等。
六、錄取辦法
我校將根據報名材料審核結果,結合各省(區、市)報名情況,確定資格生名單和各省(區、市)“圓夢計劃”招生計劃數。資格生必須按生源地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參加高考且須在“圓夢計劃”相應批次(如高校專項)報考我校并服從專業調劑。
注:未設相應批次省份的考生,須在第一批次第一志愿第一順序填報。
在生源地招生考試機構投檔給我校的資格生中,根據我校公布的各省(區、市)“圓夢計劃”招生計劃數和招生專業,按照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錄取,并根據考生實考分(不含政策性加分)、專業志愿和我校招生章程確定錄取專業。錄取考生高考總分(含政策性加分)不得低于所在省份相應科類一批錄取控制線(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不低于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高考總分(含政策性加分)達到當地同科類一批錄取控制線但未達我校提檔線的,入校后不能轉專業。
七、監督機制
1、我校監察處全程監督“圓夢計劃”招生工作。監督電話:010-82509918。
2、我校將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資格生名單和錄取名單。
3、中學應在校內公示其推薦的考生名單及我校確定的資格生名單。
八、“圓夢計劃”招生工作時間表
1、網上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
2、有關省(區、市)完成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初審并進行公示:2016年5月15日
3、報名材料審核:2016年5月30日前
4、公示資格生名單和招生計劃:2016年6月22日前
5、考生填報志愿: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時間進行
6、錄取:2016年7月
九、聯系方式
陽光招生信息平臺:www.rdzs.com
電子信箱:zsb@ruc.edu.cn
咨詢電話:4000123517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郵政編碼:100872
十、“圓夢計劃”考生資助
被錄取的考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可申請免除全部或部分學費;在讀期間未申請免學費的學生,完成本科學業后回生源所在地就業的,返還全部或部分學費。
十一、若遇教育部相關政策調整,則按最新政策執行
十二、本招生簡章的最終解釋權屬于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
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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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