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蘇省公安機關公開招錄人民警察403名,報名時間為時間:2011年3月10日至16日,筆試時間為2011年4月24日。
江蘇省公安機關2011年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與2011年全省招考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公開招錄人民警察403名。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 z2011{58號)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11年招考公務員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考職位所規定的專業、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1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不滿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或者進入公安隊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報名。本次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報名工作,采取現場目測初審+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現場目測初審內容為體表、視力及相應的報名條件。通過現場目測初審的考生,再進行網絡報名。未通過現場目測初審的考生,網絡報名不予審核。
本次招警的網絡報名與全省招錄公務員工作同步,網址見各市招考簡章。時間:2011年3月10日至16日。
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現場目測初審時間:2011年3月9日至16日。具體報名點、現場目測初審時間安排詳見各市招警簡章。報名工作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公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筆試。
1、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類別,見各市招錄職位簡章。
2、筆試內容
A類考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A)、《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三科。
B類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B)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兩科。
公共科目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1年錄用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
3、筆試時間
2011年4月24日:
上午 8:00- 9:30《公共基礎知識》(A)(B)
10:10- 11: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B)
下午 2:00- 4:30《申論》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體能測評。筆試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員,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能測試人員。體能測評執行《江蘇省公安機關招考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四)體檢。體能測評合格者參加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
體能測評、體檢由各市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體能測評、體檢時間安排在面試前進行。
(五)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體檢合格的考生,在參加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經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六)面試。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筆試成績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工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要求組織實施。
(七)政審。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績,計算考生總成績。根據考試總成績,按照職位擬錄用人數(分性別)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政審對象。政審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實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職位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八)錄用。政審合格者為擬錄用人員,由招考單位向社會公示7天后,報經省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同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三、錄用后管理及待遇
錄用人員須參加市公安局組織的新民警崗前培訓,試用期一年。培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訓或試用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四、紀律與監督
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招考人民警察有關規定及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秉公辦事,嚴肅招考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方便社會各界監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督舉報電話:省公安廳:025-83526136。
附件:江蘇省公安機關招考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
江蘇省公安機關招考錄用
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
、男子組 | ||
項目 |
標 準 |
|
25歲(含)以下 |
25歲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1000米跑 |
≤4'10" |
≤4'30" |
立定跳遠 |
≥2.2米 |
≥2.0米 |
引體向上 |
7個 |
5個 |
俯臥撐 |
14個 |
10個 |
注:引體向上和俯臥撐測評項目,受測試者任選一項 |
||
二、女子組 |
||
項 目 |
標 準 |
|
|
25歲(含)以下 |
25歲以上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0 |
800米跑 |
≤4'05" |
≤4'25" |
立定跳遠 |
≥1.5米 |
≥1.4米 |
仰臥起坐 |
18個(限1分鐘) |
38個(不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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