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監獄專業基礎知識:監獄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一、監獄工作的方針
1,監獄工作方針的概念:國家為監獄刑罰執行、懲罰與改造罪犯工作確定的指引監獄工作方向和目標的總體性規定。
2,監獄工作方針的特性:是由黨和國家所確立的監獄工作的總方向和指導原則;它的精神貫穿于監獄工作實踐和監獄法律規范之中;它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
3,監獄工作方針的發展變化:“三個為了”、“兩個結合”、“改造第一、生產第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四個不同歷史時期的監獄工作方針。
4,“三個為了”的歷史背景和主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鎮壓******運動,一大批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然而由于監獄在押罪犯人數激增,接受的舊監獄卻破舊不堪,難以解決監獄在押罪犯人數激增的問題,監獄也難難以全部解決罪犯勞動生產問題,大批監獄在押罪犯由于沒有勞動項目而坐吃閑飯。其中最突出的是對監獄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難以深入進行,罪犯在監獄內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難以實現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目的。1951年5月15日通過了《關于組織全國犯人勞動改造問題的決議》。內容:“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分子坐吃閑飯”。監獄組織罪犯勞動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務是把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監獄在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人物,另一方面要讓罪犯這個“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國家和社會創造物質財富,完成一定的經濟任務。
5,“兩個結合”方針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基本內容:由于經驗不足,在新中國監獄工作創建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由于管理上過于分散,在刑罰執行上出現了不少問題;又如監獄組織罪犯勞動項目問題,出現個別地方的監獄在組織罪犯勞動的項目安排上有單純營利、與民爭利、、不適應國家經濟建設需要的現象;再如對罪犯懲罰與改造、勞動與教育關系的認識和處理上,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和偏差。1954年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內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不僅對罪犯是是懲罰管制,而且要對罪犯進行思想改造;不僅要進行勞動生產,而且要加強政治教育。
6,“改造第一,生產第二”方針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基本內容:監獄的管理體制已經確立,監獄的生產勞動項目已經基本固定。監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個別監獄和少數人民警察對我國監獄工作的宗旨認識不足,對“兩個結合”的方針貫徹執行不力,在監獄工作中出現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等現象。內容:把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監獄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務的同時,通過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為社會創造一定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利益,是第二位的,是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服務的。
7,“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方針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基本內容:罪犯構成狀況發生較大改變。從犯罪性質上看,由以******罪犯、社會渣滓為主轉變為以侵犯財產型罪犯為主;從年齡上看,以中老年犯為主轉變為以青年犯為主;從文化上看,由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罪犯占有較大比例轉變為文化程度低下罪犯占有較大比例;從趨勢上看,一些新的犯罪類型從無到有,逐漸增多,如計算機犯罪、黑社會犯罪、跨國犯罪等。罪犯構成的變化及罪犯思想、心理、行為特征的變化使改造工作難度增大。1995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內容:監獄不僅要懲罰罪犯,而且要把罪犯轉變成為無害于社會和他人的公民。監獄工作除了刑罰執行工作外,還有其它工作,在處理這些工作之間的關系時需要分清主次。這就需要從總體上對監獄工作提出一個要求,以確保監獄各項工作都要以餓要求為目標進行,這就是“以改造人為宗旨”。實現這個宗旨要確定一定的方法或途徑。“懲罰與改造相結合”就是實現改造人這一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徑。懲罰要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證,體現刑罰的內在屬性,也為我國監獄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前提和保證;改造活動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其目的是將罪犯轉變成為守法公民。在監獄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二者同時并舉,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結合點。
二監獄工作的原則
1,監獄工作原則的概念:監獄在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改造過程中所依據的具有普遍月肅立的標準。
2,監獄工作原則與監獄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調整監獄行刑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刑事法律的組成部分。它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監獄法含義 監獄法有廣狹二義。廣義監獄法指有關監獄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包括監獄法典和有關監獄的法規、條例、細則、辦法等。狹義監獄法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系統地規定監獄行刑的監獄法典。
我國監獄法的概念 我國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基本職能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對他們實施懲罰和改造。因此,我國監獄法是調整監獄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和改造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表明,我國監獄既是對徒刑犯執行刑罰的場所,又是對死緩犯執行刑罰的場所,并且擔負著懲罰和改造罪犯兩項基本職能。這種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監獄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3,我國監獄工作原則的內容體系:懲罰和改造相結合原則;教育和勞動相結合原則;人道主義原則;社會協助原則、個別化原則。
4,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價值:A,調整監獄基本功能的實現,懲罰應具有的效應:是罪犯感到痛苦;安撫被害人;預防犯罪。改造應具有的效應:轉變犯罪思想;使罪犯再社會化;減少重新犯罪。B,促進監獄工作任務的完成。
5,貫徹執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的原則的要求:對罪犯依法懲罰、嚴格監管,維護監管秩序穩定,進行思想改造,早日轉變為守法公民。二者結合越密切越好,偏廢任何一方或者兩項工作沒有有機結合,都會給監獄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6,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價值:教育的價值,使罪犯轉變認識;提高罪犯綜合素質;增強罪犯的就業競爭力;勞動的價值,轉變思想,矯正惡習;增強體質,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的社會化程度。
7, 貫徹執行教育和勞動相結合原則的要求:發揮教育的先導和知識啟迪作用;重視勞動的實踐檢驗。二者互為補充,相互滲透。
8, 對罪犯實施人道主義原則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對罪犯實施人道主義,對監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監、實現罪犯改造法制化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監獄對罪犯依法行刑,必須嚴格按照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監,保障罪犯法定權利,對罪犯實施人道主義。
9, 貫徹執行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原則的要求: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把罪犯當公民看待;為罪犯創造一個棄惡從善、悔過自新、有利于養成良好習慣的環境氛圍。對罪犯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10,監獄在貫徹社會協助原則上需要解決的問題:監獄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使其配合和參與各種社會幫教活動;需要社會力量幫助安置罪犯出獄后的工作、學習、生活等。
11,監獄貫徹社會協助原則的要求:以監獄為主(在監獄充分發揮其懲罰和改造罪犯職能的前提下,運用社會力量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監獄應當積極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罪犯出獄后社會力量的救助,能夠鞏固改造罪犯工作成果,確保行刑目的實現。
12,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的含義:指我國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針對每一個罪犯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它是刑罰個別化的組成部分之一。
13,在監獄工作中貫徹執行個別化原則的主要表現方面:A,在管理上的主要表現,對罪犯實行分管分押,分類管理、分級處遇制;B,在教育上的主要表現,對罪犯的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尤其是個別教育;C,在勞動上的主要表現,根據年齡、體質、性別等不同科學合理地安排勞動項目;D,在罪犯獎懲上的主要表現,建立日常考核制度,獎罰分明。
14,在監獄工作中貫徹執行個別化原則應注意的問題:不能以原則代替法律;不能以感情代替原則;在監獄工作中,以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發揮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在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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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