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軍隊轉業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機構批準入伍,同時注銷上海常住戶口,上海院校畢業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學生不屬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條 軍隊轉業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為上海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駐滬部隊(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已隨軍隨調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第四條 軍隊轉業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或軍轉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為獨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為上海,或者父母離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戶。
第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戶口,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七條 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條 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一方系駐滬部隊干部,雙方或者一方轉業的。
第九條 駐滬部隊軍隊轉業干部未婚或者離異的,可比照本市軍隊干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計算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現任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年限、配偶隨軍并取得常住戶口年限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等時間,統一截止到批準其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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