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接受條件
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對象是符合我省接收安置規定,自愿到公安機關工作,,服從公安機關工作分配,具備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條件,符合擬任職位資格條件的軍轉干部,同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各地對公務員學歷條件有更高規定的,符合其規定)。
(二)連級以下職務的軍轉干部不超過36周歲;營級轉業干部不超過41周歲,符合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有關延長服役年限規定的,可放寬到45周歲;團級轉業干部不超過46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50周歲。
(三)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有關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特殊情況的,借照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由各市公安機關根據擬安排的工作職位提出意見,報省廳審核。
(四)個人檔案材料齊全、政歷清楚,未因違法違紀行為受過留黨察看或行政降級以上(含)處分;近3年內未受過撤銷黨內職務火鍋行政記大過以上(含)處分。
公安機關急需的專業技術軍轉干部可適當放寬接受條件,有接收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意見,報省廳審批。
二、審核程序
(一)體檢、考察。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根據軍轉安置部門下達的接收安置計劃,按照公安機關接收軍轉干部相關規定,對擬接收安置的軍轉干部進行體檢、考察。確因工作需要,可對個別崗位擬接收安置的專業人才進行專業技能考核遴選。
(二)資格審核。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省和當地軍轉干部安置辦法確定擬接收人選,由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匯總擬接收人選的材料,報省廳政治部審核。省廳政治部對資料齊備、符合條件的批復同意確認人民警察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批復不同意確認人民警察資格;對資料不齊的,要求補充材料,再審核批復。
(三)接收安置。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收到省廳政治部審核同意的批復后,按規定程序向當地有關部門辦理接收安置手續。
三、材料要求
個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報送省廳政治部審核的材料包括:
(一)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關于接收安置軍轉干部的請示;
(二)廣東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審核名冊(樣式附后)一式兩份;
(三)廣東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審批表(樣式附后)一式兩份;
(四)軍(警)官轉業審批表復印件;
(五)廣東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干部的考察材料;
(六)軍轉干部學歷證書復印件;
(七)體檢表(附照片);
(八)軍轉安置部門下達的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指標及接收安置名單。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粵公部[2013]198號文廢止。
附件1:廣東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審核名冊
附件2:廣東省公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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