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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錄入學考試民法學考試大綱

發表時間:2015/2/2 11:24: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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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答 案

一、選擇題

1.D2.B3.A4.C5.D6.D7.D8.A9.D

10.A11.D12.D13.B14.B15.B16.D17.A18.B

19.B20.D21.B22.A23.A24.C25.D26.B27.C

28.D29.C30.B31.B 32.A33.A34.C35.D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

(1)留置權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扣留其占有的財產,并以其擔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權利。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經占有了對方的財產。

第二,對方沒有依約給付應付的款項。

第三,對方沒有履行給付義務超過了約定期限。

37.答案要點: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授權范圍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擔。

38.答案要點:

(1)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規制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該條款做出說明。

第三,違反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格式條款,或提供條款的一方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均無效。

第四,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

(1)違約責任的概念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2)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

①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

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人承擔違約責任。

③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旨在彌補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從而使雙方的利益狀況達到平衡。

④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一種。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國民事責任制度的組成部分。

(3)違約責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包括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②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免責條款。

上述兩個要件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體的違約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除須具備上述兩個要件外,還要具有損害事實等特殊要件。

(4)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②損害賠償,是指一方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對方受到損害時,應賠償受害方所受的損失。

③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④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

(1)甲、乙間的合同沒有解除。雖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甲、乙之間既沒有解除合同的協議,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該合同沒有解除。

(2)甲廠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洪水暴發屬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斷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帶來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甲方負有通知的義務,由于其未盡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雖然甲廠未按期交貨,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廠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后才履行,原則上也不允許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因為甲廠依約定將貨運到B地火車站即算交付,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故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

41.答案要點:

(1)田某對于某的損害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田某的行為是履行職務且事先請示過領導,故應由報社承擔責任,田某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張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譽權。因為張某捏造虛假事實,并有意擴散給媒體,損害了于某的名譽權,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張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譽權。

(3)于某的損害應由報社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張某捏造虛假事實與報社的失實報道構成了共同侵權。因此,報社與張某應對于某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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