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二)行政處罰的特征
(1)行政處罰主體的特定性。
(2)行政處罰對象的特定性。
(3)行政處罰的規范性。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
(2)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
(3)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是合法的。
(二)行政處罰公正和公開原則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許可證。
(6)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
一是制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但有關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二是有權制定有關行政處罰的自主性規章,但在處罰種類上僅限于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罰款的限額已由國務院作出專項規定,處罰的對象必須是構成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5.地方政府規章
一是可以在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作出規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主管機關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法律特征是:第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第二,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參加訴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第三,只要授權的法律不改變,實施行政處罰就可成為該組織的固有職能。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法定條件:第一,該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第二,該組織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第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具有組織進行相應檢查鑒定的條件。
行政機關的委托必須具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依據;委托事項必須在該機關的法定權限以內。
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被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出委托范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二)地域管轄
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三)指定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四)職能管轄
六、行政處罰的適用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概念
(二)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
(1)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
(2)適用行政處罰必須能夠有效地制止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
(3)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裁量處罰的情節
(1)不予處罰的情節有: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四)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雙重適用
應當將行政拘留折抵相應刑期,將行政罰款折抵相應的刑罰罰金。
(五)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的計算辦法: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第一,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的處罰依據;第二,屬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簡易程序的內容
執法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表明身份;指出違法事實,說明理由,必要時進行調查取證;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特點
2.立案
3.行政調查與檢查
第一,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第二,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利。
第三,行政機關在搜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
第四,在某些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負有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在實施中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在登記保存的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4.聽證程序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第一,行政機關將要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程序依據下列程序進行:第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第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第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第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第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第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第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有:第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八、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被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正確地履行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除經申請或批準,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第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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