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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綜合考點民事法律關系

發表時間:2015/4/10 9:34: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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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和要素

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般是自愿設立的。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3、民事法律事實

(1)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法律事實〕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基本特征為客觀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在于能引發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

②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即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化。

③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2)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

①自然事實。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②人的行為。指與人的意志有關,直接體現人的意志,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3)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二)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

(1)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①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②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③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2)民事權利的分類:

①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財產權 是指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 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②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 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 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 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 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③權利的效力范圍

絕對權 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相對權 又稱對****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④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

主權利 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 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⑤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

原權 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 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⑥權利有無移轉性

專屬權 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

非專屬權 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3、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又稱國家保護,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公力救濟,是以民事責任作為中介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原來正常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受到阻礙和干擾,從而產生民事責任法律關系。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權力強制責任人承擔第二性的義務,以對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補救。

除了民事性質的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十種責任形式之外,還可以采用訓誡、收繳財物或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行政和刑事性質的保護方法。

2.私力救濟。所謂私力救濟,又稱自我保護,指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自我保護措施,自行救濟受侵害的權利。現代社會,權利侵害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但在有些情況下,民事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情形緊迫,如不及時制止或躲避侵害,不僅會使權利人無從實現權利,還有可能擴大勢態,影響社會秩序。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民事主體可在一定限度內進行私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

(1)自衛行為。自衛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使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衛或躲避措施,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

①必須是針對不法的侵害行為而實施,對合法行為,不能防衛。

②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在進行中的。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經開始的,或者正在實施而尚未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這種行為純屬想像或推測,或者是已經終止的,則當事人不存在防衛問題。

③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

④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防衛過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他****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是以損害較小的利益來保全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會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是:

①必須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危險存在。

②危險必須是緊迫的,現實的。

③避險行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即避險造成的損失應當小于所避免的損失。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為主要在于保護債權,如留置權。

(四)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發生根據

法定義務 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約定義務 是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

2義務的內容

積極義務 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

消極義務 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

3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系

專屬義務 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

非專屬義務 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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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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