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案例分析題
46.一天,劉小姐去健身,順便把貓也帶上,由于健身房不讓帶寵物,于是她將貓用外衣包好帶進健身房中,然后將衣物和貓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鎖好。事后,她發現衣物和貓都不見了。劉小姐找健身房經理理論,要求賠償,經理拒不賠償。劉小姐一氣之下告到法院,要求健身房賠償衣物及寵物貓的損失共計10000元。
問題:(1)健身房應不應該賠償劉小姐的衣物損失?為什么?
(2)健身房應不應該賠償劉小姐的寵物貓的損失?為什么?
46.[參考答案]本題考查保管合同的相關知識點。解題時,應首先關注的是所問的問題,兩問都是應不應該賠償的問題,答案顯然是有區別的,而重點就在物的不同上。結合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同的標的物在保管合同中的要求是不同的。考生在做題時應該有從題目中發現問題的能力。
(1)健身房應該賠償劉小姐的衣物損失,因為劉小姐與健身房之間存在一份有償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的基本原理,保管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應由保管人承擔。所以,本案中劉小姐所丟失的衣物應該由健身房賠償。
(2)健身房不應該賠償劉小姐的寵物貓的損失。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應將情況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義務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損害,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劉小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自負,健身房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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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