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訴訟時效和期限
(一)時效的概念與種類
概念
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種類
1、取得時效
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達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該項財產權的時效。取得時效因其事
實狀態必須占有他人財產,又稱占有時效。
2、消滅時效(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它屬于消滅時效,它的完成只消滅勝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它不消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不消滅實體權利。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未作規定,但一般認為僅適用于請求權,而不適
用于支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也不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
及承認權等。至于何種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我國學者認識不同。
(一)債權請求權
對此無爭議。
1、基于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如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利息請
求權。
2、基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
3、基于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主要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4、基于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5、基于其他債權請求權,如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賠償請求權
(二)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同,物權具有永久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于物上請求
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有不同觀點-----否定說和肯定說。
(三)人身權請求權
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性質有所區別,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也不同。
人格權的種類較多,侵害人格權的形式也多,各種人格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應根據訴訟時效立法的目的分別不同情況而定。如侵害名譽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因侵害身體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則應適用訴訟時效。因侵害人格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
身份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生父母對養子女返還請求權,親屬間扶養、贍養、撫養請求權,離婚后扶養請求權等。
《民通意見》第 170條規定:“未授權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訴訟時效的效力
綜觀各國民法典,主要有三種主張:
(1)實體權消滅主義,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
(2)訴權消滅主義,其代表為《法國民法典》
(3)抗辯權發生主義,其代表為《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第138 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見,《民法通則》采勝訴權消滅論。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間性質不同
5.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適用的訴訟時效。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都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僅適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它包括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最長期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此外,其他單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
(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它主要適用于一些調查取證費時耗力的疑難案件或涉外經濟糾紛。
(3)最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規定。 6.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6.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是指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 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是法定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第139 條規定,中止時效的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其他障礙”為
①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
②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無法定代理人
③當事人雙方有婚姻關系,夫對于妻或妻對于夫,其行使權利不困難,但因想到信賴以至對權利行使多不計較,基于倫理的考慮,通說認為婚姻關系的持續為時效中止的事由
④當事人之間有法定代理關系
3、發生時效中止的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
4、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
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效力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訴訟時效的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效,分為期間和期日。
期間: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它是時間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區間。
期日:指不可侵害的一定時間。它是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
2.期限的確定與計算
《民法通則》第154 條規定:“期間的起點,按小時計算的,期間從規定時開始計算。
按照日、月、年計算的,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在內,從下一天開始計算,即次日為期間的起點。
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等都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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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