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物權
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物權的概念:
1、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的特征:
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二、物權的客體
1.物的概念與特征
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物的特征:
⑴物須存在于人體之外 ⑵物主要限于有體物。 ⑶能滿足人的需要。 ⑷物必須具有稀缺性。⑸物必須能為人支配。⑹物須獨立成為一體。
2.物的分類
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特定物與種類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三、物權的類型
1.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
⑴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范圍――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
⑵物權人對標的物所支配內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⑶物權的標的物的種類――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⑷物權能否獨立存在――主物權與從物權
⑸物權的續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權和無期物權
⑹物權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一般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2.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
⑴動產與不動產。這是關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劃分。其意義在于:物權變動公示、他物權設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等方面的不同。
⑵主物與從物。注意不要混淆整體與部分、獨立物與獨立物的關系。
⑶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⑷原物與孳息。原物是指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兩種孳息的所有權歸屬:若無相反約定,天然孳息所有權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物權人的,歸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交易習慣取得。(物權法第116條)
四、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物權種類法定;第二,物權內容法定。
2.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是指物權變動時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失,保護交易安全。公信是指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依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五、物權的保護
1.請求確認物權
在財產的歸屬、內容問題發生爭議而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產權。確認產權只能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在這一點上與物權人享有的其他請求權不同。確認產權是一種獨立的保護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時,確認產權又是采取其他保護方法的最初步驟。在財產歸屬問題未得到確定時,其他的保護方法也就無從適用。例如,甲將一部分財產寄存于乙處,乙死亡后其繼承人將這部分財產作為遺產繼承,在甲向乙的繼承人請求返還其寄存的財產時,乙的繼承人認為這部分財產應屬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們繼承取得了所有權,因而拒絕返還。這里首先應當確定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然后才能確定是否應當返還:如果確定財產屬于甲所有,則乙的繼承人應當將這部分財產返還給甲;如果不能確認甲的所有權,則甲就無權請求返還。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首先確定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然后再根據所有權的確認,按所有權被侵犯的情況,采取其他的保護方法。
2.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只要能夠返還原物的,就必須返還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錢賠償來代替。
物權人只能向沒有法律依-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財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違法或主觀上的過錯。例如,從小偷那里購得贓物的公民,雖然他不知道是贓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權人對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間不能請求返還原物。例如,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將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屆滿以前,他不能請求承租人返還原物。
由于返還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胞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因此要求返還原物的,應當是特定物,即具有單獨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幢房屋、一幅名畫。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種類物,即具有一類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種、規格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就不能要求返還原物,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返還同種類及同質、同量的物。例如,被小偷偷去了10元錢,就只能請求返還等值的人民幣,無論是1張10元的還是10張1元的。當然,物品是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的,已經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質,就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例如,只要能夠、證明小偷現在占有的正是被偷竊的10袋水泥,那么,這時的財產就是特定的,失主自然可以請求返還。
由于財產所有人請求返還的是原物而不是代替物,因此原物必須存在。這是適用這種保護方法的前提。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就只能請求賠償損失。
3.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物權人雖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這種保護方法可以體現為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如停止往所有人的土地上排注污水;以侵害人的力量或資金排除所造成的侵害,如令侵害人搬走擱置在所有人房屋門口的物品。
物權人不但對于已經發生的妨礙可以請求排除,而且對于尚未發生但確有發生危險的妨礙也可以請求有關的當事人采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房屋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房屋的安全,鄰人有權請求加固、支撐甚至拆除,這樣可以預防可能造成的損失,進一步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人請求排除的妨礙所有權的行為應是違法行為,對于他人的合法行為產生的妨礙不能請求排除。例如,所有人對于鄰人依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在其土地上所為的行為,像通行、埋設管、線等雖然妨礙其所有權的行使,但所有人有容忍的義務,不得請求排除之。
物權人只有對于與履行物權人與侵害人之間的合同義務無關的妨礙才可以請求排除之。例如,房屋所有人甲與乙簽訂了承攬合同,約定由乙修繕甲的房屋,但乙無故中途停止已經開始的修繕工作,因而妨礙甲居住房屋。這時甲只能根據承攬合同請求乙履行合同,而不能依其對于房屋的所有權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
4.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物權人的財產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一般是通過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恢復到財產受損害前的狀態。例如,甲將乙的汽車損壞了,乙可以請求甲予以修復,其費用由甲承擔。有一種觀點認為恢復原狀不僅要在實際上可能,而且要在經濟上合理;否則,就不應該采取這種方式。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固然民法上的物大部分都有金錢價值,但也有一部分物的價值并不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如一些有紀念意義的物品,對于特定的當事人來說,可能非常重要,而對其他人來講可能沒有什么價值;但對于這類物品來講,更應強調的是恢復原狀,才能充分保護所有人的權益。因此,如果被損壞的財產客觀上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所有人對于財產的恢復原狀有特殊利益(如紀念意義),并且所有人要求恢復原狀的,侵害人就應當恢復財產的原狀,而不能只強調經濟上的合理性。
5.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人的財產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毀損、滅失時,物權人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對不法侵害造成的財產的毀損、滅失,依原物的價值折合貨幣進行賠償。這里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而致財產不能要求返還或全部毀損的,如財產被侵害人非法轉讓與受法律保護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燒毀。這時侵害人就要依財產的全部價值予以賠償。另一種情況就是財產受到侵害,但在現有情況下仍有使用的可能,這時侵害人就要按照財產減損的價值進行賠償。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隊及時趕到將火撲滅,房屋雖經修繕仍能居住,但房,屋的價值明顯減耗,對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對房屋價值減損部分進行賠償。
確認所有權、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五種保護方法是物權的最基本的保護方法。其中,前四種保護方法是物權的保護方法,而賠償損失則是債權的保護方法。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物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夠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恢復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權利的行使;而債權的保護方法則主要是補償所有人受到的財產損失,以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這兩種保護方法的構成要件不同:債權的保護方法必須是侵害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即財產價值的滅失或減少;而物權的保護方法則不以此為要件。
在物權受到侵害時,應當首先考慮運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在物權的保護方法不適用或不夠用時,再考慮適用債權的保護方法。同時,這些保護方法又是互相聯系、互相補充的,根據所有權受到侵害的不同情況,可以采取其中一種保護方法,也可以同時采取幾種保護方法。例如,李四將張三存放于己處的電視機據為己有,并損壞了部分零件,這時張三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對于電視機的所有權,并請求返還電視機(返還原物),還可要求對損壞的部分予以修復(恢復原狀);如果電視機的價值因此而有所減損,張三還可請求賠償損失。
確認所有權、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是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保護方法并用,只有這樣,才能使物權得到切實的保護。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不能因侵害人受到了刑事制裁或行政處分而免除其民事責任。例如,甲蓄意燒毀了乙的5間房屋,造成的損失很大。在法院對甲進行刑事審理的過程中,乙還可以對這5間房屋的損失及其他損失如燒毀的家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同時,也不能因為侵害人承擔了民事責任而免除其他法律責任。對于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利的,除了應當適用民法的保護方法,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依法給侵害人以行政紀律處分。如果侵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按情節輕重對侵害人處以罰款或拘留。在侵害所有權的行為屬于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時,還應當依刑法的規定給侵害人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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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