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2)法人是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獨立性體現在:
組織上的獨立性,財產上的獨立性,責任上的獨立性。
2.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機關
(1)法人機關的含義:
〔法人機關〕指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于法人成立時就產生的不需要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法人機關的特征有:
①法人機關是形成、表示和實現法人意志的法人機構。
②法人的機關是法人的有機組織部分。
③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而設立的。
④法人機關是法人的領導或代表機關。
⑤法人機關是由單個自然人或集體組成的。
(2)法人機關的種類:由權利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組成。
①法****利機關: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機關,是決定法人生產經營或者業務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關。
②法人執行機關:是執行法****利機關決定的機關。是執行法人意志的機關。
③法人監督機關:是對法人的執行機關的行為實行監督檢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機關。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預測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①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②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③是代表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自然人。
(4)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
法人機關與法人之間不是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1、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1)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規
公法人 是指依據公法設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據私法設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礎
社團法人 是指以社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其以有一定的成員為成立條件。
財團法人 是指為一定的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其以捐助的一定財產為基礎,以一定的捐助行為為成立條件。
(3)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營利法人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設立的目的是為成員謀取經濟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法人。
中間法人 既不以營利為目的,又不以從事工藝失業為目的的法人。
(4) 根據法人的國籍上分
本國法人 是指根據本國法設立的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 是指本國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據我國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均為我國的法人。外國法人在我國可設立分支機構。
2、法律上對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
企業組織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 是指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各類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 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有一定的捐贈財產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1.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互相有差異性。
四、法人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即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一致的。
②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其目的和經營范圍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的。
五、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的概念與類型
⑴法人變更的概念:
〔法人變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續期間內因各種原因而發生的組織體、組織形式以及其他事項的變動。法人變更主要指企業法人的變更。
⑵、〔法人組織體的變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兩種情形。
①法人的合并: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分為:吸收合并與分設合并。
②法人的分立:指由一個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⑶、組織形式的變更:指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的改變
⑷、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指法人登記中應登記的其他事項的變更。這些變更不影響法人原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效力。(如名稱、代表、場所、住所、注冊資本等)
2.法人終止的概念與原因
指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終止。企業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①、依法被撤消。
②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產。
④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3.法人清算的概念與清算終結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終止時由清算組織依職權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了結其參與的財產法律關系。
〔清算組織〕 是依法成立的對終止的法人進行清算的組織或個人又稱清算人。
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活動包括:
①了結現存的業務。
②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
③將清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移交給享有權利的人。
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該企業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但可以進行清算范圍內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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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