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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綜合考點合伙

發表時間:2015/4/10 9:35: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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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論

第五節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指倆個以上的人為了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與特征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無限連帶責任的含義:

首先,所謂的連帶責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是怎樣的。一個合伙人如果不能夠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了自己所應當承擔的數額,他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其次,所謂的無限責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普通合伙的特征:

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協議,并依法經核準登記后成立的。

②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關系。

③合伙人之間存在一種受托信任關系。

④合伙是一種將出資、收益、風險融為一體的共同體。

⑤合伙人之間負無限連帶責任。

⑥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

2.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

①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禁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為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

②有書面合伙協議

③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出資形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勞務。

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普通合伙的財產

(一)、合伙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三部分構成。

(二)、合伙財產的分割

⑴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⑵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種情況下,合伙企業只能向合伙人主張權利,要求退回私自轉移或者處分的合伙企業財產并賠償損失。

(三)、合伙財產的轉讓

⑴合伙人之間的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⑵對外轉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合伙財產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普通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①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②各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

③委托一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④委托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采用后兩種形式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合伙事務執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報酬請求權(2)提出異議權(3)表決權(4)監督權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義務

(1)忠實義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2)報告義務(執行事務合伙人)

(3)競業禁止義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自我交易禁止義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5.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與合伙債務的承擔

(1)、合伙損益的分配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的禁止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對外——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內部——合伙人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續存期間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入伙的條件:1 入伙人必須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作協議,就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協議中作出明確的規定。2 訂立入伙協議前,原合伙人應將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明確告知新合伙人。3 簽訂協議后,應在15日內向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伙企業的變更登記手續。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論入伙人與原合伙人就此問題有無其他約定,約定都不得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

退伙的概念:退伙是在合伙企業續存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并使其合伙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退伙的形式:

⑴協議退伙

協議退伙是退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協商一致或按合伙協議的約定退伙。協議退伙在協議達成之日或退伙事由出現起生效。

⑵聲明退伙

聲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退伙,聲明退伙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①如果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企業經營的期限,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聲明退伙第一: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第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規定的義務②如果合同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只要退伙不給合伙企業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合伙人可以聲明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提前就有關做出安排。

約定經營期限的聲明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的聲明之日起生效;未約定經營期限的聲明退伙,自提出退伙聲明之日起滿30日生效。

⑶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第一: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合伙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合伙人無法履行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 法定退伙在法律是由成就時即發生退伙效力。

⑷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人一致決定將某合伙人開除合伙企業。

除名的事由包括:

第一:為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務 自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退伙的效力:

1 退伙人喪失合伙人身份

2 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企業的解散。

3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 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合法繼承人依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繼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身份,繼承人也可以根據自己意愿只繼承財產不繼承身份。

5 合伙人退伙,應依法對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如有未了結的業務,則等到了結后清算,清算完了,退還退伙人財產,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與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機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其企業的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樣,以區別于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承擔責任的原則不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合伙人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與特征

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有限合伙的特征:1 混合組織結構也被稱為“組織結構的二元性”即有限合伙是有兩種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 經營管理的一元性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或由普通合伙人共同指定的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人則無權執行合伙事務。3 混合責任承擔制度亦稱為“責任承擔的二元性”無限合伙中有兩種責任承擔形式,即無限連帶責任和有限責任。4 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結合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5 合伙人身份的可轉變性

2.有限合伙設立的條件

⑴有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

⑵有書面合伙協議;

⑶有限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⑷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和生產經營場所

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①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對基于其退伙前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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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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