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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綜合考點民事行為

發表時間:2015/4/10 9:35: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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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民事行為

一、民事行為概述

1.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法通則》所給定義的要點,在于把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為是人為的法律事實。(2)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3)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4)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2.民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4)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5)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6)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7)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8)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9)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10)生前行為和死后行為。

3.民事行為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用談話的形式所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口頭形式的法律行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為,具有簡便、迅速的優點,其缺點是缺乏書面記載一旦發生糾紛,日后難以取證,不易確定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口頭形式大多適用于能即時清結、標的數額小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用書面文字所進行的意思表示。書面形式可促使當事人深思熟慮后才實施法律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化,并可保存證據,有助于預防和處理爭議。書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主要適用于不能即時清結、標的數額較大的交易行為。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1.一般書面形式。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記載形式,無須由國家有關機關認可。

2.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有如下具體種類。

(1)公證形式。即當事人將其書面的意思表示提請國家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具有直接的執行力,可不經過訴訟階段而直接進入執行階段。

(2)鑒證形式。即當事人將其書面的合同形式提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上級機關,對該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后給予證明,鑒證形式只適用于合同行為。

(3)審核登記形式。即當事人將其書面的意思表示提請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加以審查,確認其真實、合法后,將有關事項記載于審查機關并發給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抵押中的登記形式,即為審核登記形式。

以上三種特殊書面形式,于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必須采取,否則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對于公證和鑒證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用,但審核登記形式,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能以自由意志排除。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做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比如,在租賃合同屆滿時,如果承租人繼續交付租金并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定為當事人延長租賃期間,即雙方愿意在原有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范圍內繼續維持租賃關系。

(四)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既無語言表示又無行為表示的消極行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的沉默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

通常情況下,內部意思之外部表達須借助于積極的表示行為,沉默不是表示行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的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并產生成立法律行為的效果。比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顯然,這里規定的接受繼承和放棄受遺贈均可用沉默方式來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1.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民事行為能否成立決定于其是否具備成立的條件。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

㈠一般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行為的成立均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

行為人是實施行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單方民事行為只需有一行為人即可,而雙立或多方民事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以上。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要素,是民事行為區別于事實行為的根本特征。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之一。單方民事行為只需有一個意思表示即可;雙方和多方的民事行為不僅需有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而且須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3.標的

這里的標的,是指行為的內容,也就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達到的效果。

㈡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是指特別的一些民事行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條件。何種民事行為需特別的成立要件,依其性質而不同。例如,要式民事行為,其成立須有特別的方式;實踐性民事行為,其成立須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2.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附條件民事行為;附期限民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的、當然的、完全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無效民事行為是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雖是當事人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但其不具備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亦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因而是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為。并且無效民事行為屬于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對欠缺的要件當事人不能予以補正。 (二)無效民事行為是自始不能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自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因而,它不同于成立時起發生效力而后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明確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無效,也就是沒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于可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就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三)無效民事行為是確定的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效力是確定的,不會改變的。它不僅從開始就無效,其后也不能變為有效。無效民事行為屬于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所謂當然無效,是指不須經任何程序和無須任何人的主張,它就是無效的;任何人都可主張其無效,任何人也不能使之有效。因此,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僅可應當事人的請求,確認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而且在案件審理中可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所以,有的稱無效民事行為為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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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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